8 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如何處理?
(A)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B)直接宣告該法律違憲
(C)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D)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
(A)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B)直接宣告該法律違憲
(C)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D)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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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73), C(5063), D(220), E(0) #3184796
統計: A(306), B(73), C(5063), D(220), E(0) #3184796
詳解 (共 6 筆)
#6002603
1.大法官釋字590號解釋略以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2.司法院公報
司法院今(21)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專題報告將於2週後、即明(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的「憲法訴訟新制」。許辰舟表示,新制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嚴謹的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亦即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的制度,將走入歷史。
3.憲法訴訟法第55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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