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職業訓練,得依現行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下列關於津貼發放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按申請人經安排參訓起迄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發放,按月於期末發給
(B)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發放,按月於期末發給
(C)其訓練期間 10 日以上未滿 30 日,且訓練時數達 20 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D)其訓練期間 20 日以上未滿 30 日,且訓練時數達 50 小時者,發放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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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584), C(67), D(29), E(0) #172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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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223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19》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放一個月。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末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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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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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6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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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Ⅰ 本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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