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之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B)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C)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D)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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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072), C(63), D(219), E(0) #1861633
統計: A(65), B(1072), C(63), D(219), E(0) #1861633
詳解 (共 3 筆)
#4751642
8 有關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之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O)
(B)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X, 減徵40%)
(C)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O)
(D)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O, 這是地價優惠)
土稅法
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
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B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 39-1 條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
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 A 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
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
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
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7 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
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D 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
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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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686
區段徵收土地是否享有稅賦減免?
是。
1.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或是領回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2.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
3.區段徵收後土地,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資料出處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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