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訴願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 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B)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為原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
(C)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D)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義所為 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該團體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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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8), C(332), D(33), E(0) #915511

詳解 (共 2 筆)

#1232417

訴願法

第14條

Ⅰ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A)、(C)
Ⅱ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Ⅲ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Ⅳ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8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B)

第10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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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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