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代替忙碌的好友乙牽愛犬 A 到公園散步,A 犬嚴重咬傷了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 A 犬是因為第三人丁的挑動而咬傷丙,甲賠償損害後,得對丁求償
(B)丙得對甲請求醫療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C)若甲與丙有嫌隙,因此故意唆使 A 犬前去咬傷丙,丙得主張甲成立一般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損害
(D)丙僅得向動物之所有人乙請求賠償其相關損害,而不得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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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31), C(73), D(1404), E(0) #980260

詳解 (共 2 筆)

#1317100

民法

第190條

Ⅰ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D

Ⅱ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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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0090

(B)➡️寵物如果是野性突然發作,因此咬傷他人的話,由於飼主疏忽未採取適當管束措施,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飼主對於被害人因寵物咬傷而受到之損害自然應該予以賠償。而且對於像是被害人因為被咬傷,導致勞動能力減損及支出醫療看護費用部分,依照同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飼主即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是寵物咬傷被害人這件事造成被害人精神上感受到痛苦,即為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可以按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
此外,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可以逕行沒入。也就是說,飼主的寵物可能會被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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