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拍賣其唯一之不動產,遂與丙協議以市價二分之一之價格將該不動產讓與丙,致乙之債權無法獲
得清償。乙就甲、丙間之不動產讓與行為得為如何之主張?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以意思表示撤銷
(D)得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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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2), C(41), D(715), E(0) #980261
統計: A(256), B(12), C(41), D(715), E(0) #980261
詳解 (共 6 筆)
#13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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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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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830
keyword「拍賣其『唯一』之不動產」→244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99年上字第 422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減少財產,或消極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且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苟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該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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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08
甲、丙間之不動產讓與行為 無效 !
乙 (D) 得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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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138
樓上,甲乙的買賣契約有效,是乙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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