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下列人員如受邀請,何者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B)銓敘部政務次長
(C)考試院院長
(D)司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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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1), B(2916), C(304), D(165), E(2) #164599
統計: A(681), B(2916), C(304), D(165), E(2) #164599
詳解 (共 6 筆)
#121042
大法官釋字第325號
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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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201
有受立法院備詢義務之對象
1.政府人員<憲法第67條第二項>
(1)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釋461>
(2)參謀總長<釋461>
2.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憲法第67條第二項>
沒有受立法院備詢義務之對象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釋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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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611
質詢跟備詢的主要差異:
質詢:立法院院會開的,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跟其各部長級人物,質詢內容是政策的監督。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備詢:由立法院各專業委員會開的,備詢對象是政府機關人員或社會重要人士,備詢內容是技術上的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
例如:大法官、法官、檢察官、考試委員、保訓會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中選會委員、公平會委員、通傳會NCC委員,這些皆非備詢的對象。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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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351
A為什麼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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