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農會理事、監事有農會法第21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
會應通知其在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內自行選
擇,屆期不作決定依規定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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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104), C(30), D(4572), E(0) #3039032
統計: A(365), B(104), C(30), D(4572), E(0) #3039032
詳解 (共 4 筆)
#5943273
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30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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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574
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
農會理事、監事若有《農會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 。
如果屆期(30日內)不作決定,則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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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是否有對應法條?
在您提供的《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中,確實有部分規定涉及到其他天數的期限:
10日(十日):
「10日」是農會進行特定行政程序時會遇到的期限:
1. 合併公告/通知債權人期限: 農會若決議合併,應於決議後十日內,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載明事項,連續公告至少七日,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
2. 總幹事就職保證期限: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險,向農會保證。
3. 臨時會議召開期限: 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15日(十五日)與 20日(二十日):
《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的條文摘要中,沒有直接對應「15日」或「20日」作為農會處理重大事務或選任人員職務的法定明確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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