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關於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考核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每年12月31日辦理年終考核
(B)任職未滿一學年者,次學年仍留原薪
(C)事、病假合計超過20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D)年終考核為甲等之人數,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70%,唯受考核人數為 1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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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767), C(183), D(292), E(0) #1340928
統計: A(195), B(767), C(183), D(292), E(0) #1340928
詳解 (共 4 筆)
#1406057
| 第 15 條 |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前項考核為甲者,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但受考核人數為 一人者,不在此限。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任職未滿 一學年者,次學年仍留原薪。 |
| 第 14 條 |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 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 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 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 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一款平時考核及第二款年終考核之細目,鄉(鎮、市)立幼兒園 應報鄉(鎮、市)公所備查;其餘幼兒園應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 契約進用人員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者,直屬主管應與其面談,就園務 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 平時考核紀錄。 |
| 第 19 條 | 契約進用人員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理,年終考核應於每 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由考核小組完成初核,各鄉(鎮、市)立幼兒園應 報各鄉(鎮、市)公所首長進行覆核;其餘幼兒園應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 校長進行覆核。覆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鄉(鎮、市)公所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註明事 實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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