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幼兒園得視需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過夜服務,唯需遵守何項規定?
(A)所照顧之幼兒5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名
(B)所照顧之幼兒6至8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2名
(C)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
(D)服務期程中,每年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第一學期,2月1日至7月 31曰為第二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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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95), C(1042), D(85), E(0) #1340929

詳解 (共 2 筆)

#1406082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第 4 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迄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 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鄉地區有另為 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僅參與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幼 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幼兒園得視需求實 施延長教保服務。


第 5 條 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法定代理人之需求,經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 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 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 保服務人員二人。 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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