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據教育部(2014)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
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經縣市鑑輔會鑑
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的身心障礙學生,每滿多少人可
置專任人員一人?
(A)每五人
(B)每十人
(C)每十五人
(D)每二十人
統計: A(158), B(169), C(1012), D(18), E(0) #858758
詳解 (共 5 筆)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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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 5 條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員額,其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估基準、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41
教師助理員: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
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