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某教師因違反《教師法》規定,遭學校解聘,但未同時受一至四年不續聘以及終身不續聘之處 分,該位教師所犯之違規情形,最有可能是以下何者?
(A)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教學不力,有解聘之必要。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 聘之必要。
(C)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D)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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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56), C(37), D(36), E(0) #3495606
統計: A(396), B(56), C(37), D(36), E(0) #3495606
詳解 (共 3 筆)
#6615109
《教師法》第14條明定:
有些情況 只需解聘(但不一定附帶「一至四年不續聘或終身不續聘」)。
有些情況則必須 解聘並且終身不得再聘(例如涉及性侵害、性剝削、嚴重性騷擾)。
(A) 教學不力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教學不力,有解聘之必要」→ 這類情況只會解聘,不會加上不續聘或終身不得聘。
(其他選項)
(B) 性騷擾或性霸凌 → 依法須 解聘並且不得再聘。
(C) 兒少法第97條之裁罰 → 這是涉及虐待、疏忽兒少等,通常也會導致 解聘並且不得再聘。
(D) 涉及性剝削或性騷擾防治法 → 一律是 解聘並且不得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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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102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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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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