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公文中「函」之敘述,正確的是
(A)「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應以每項表達一意為 原則
(B)承轉公文,可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辦理
(C)文末首長簽署時,不可 因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僅書「姓」,名字以「○○」表示
(D)「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 等期望語列入「主旨」,於「辦法」段內應再重複,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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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69), C(74), D(75), E(0) #256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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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015
X(B)承轉公文,可在稿內書:「照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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