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A)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B)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C)變更重大營運政策
(D)發生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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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538), C(3000), D(608), E(0) #2943645

詳解 (共 3 筆)

#568219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 5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運政策。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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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573
重大營運政策改變應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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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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