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未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庫藏股之要件,以下何者不正確?
(A)須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
(B)收買之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範圍
(C)收買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D)須於買回 5 年內轉讓於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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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99), C(38), D(834), E(0) #305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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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3982
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I公司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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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142
第 167-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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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606
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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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6131

167-1 條(員工庫藏股)

1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2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3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4  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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