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經多少立委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就必須接受該決議?
(A)出席立委二分之一
(B)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C)出席立委三分之二
(D)全體立委三分之二
統計: A(842), B(2909), C(460), D(270), E(0) #139659
詳解 (共 4 筆)
憲法增修條文: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是立法委員用來制衡行政院,一旦通過行政院長就要下台或接受執行
沿 革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公布日期民國 80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更新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類別憲法
1.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1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656 號令增訂公布第 11~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448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6702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13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大法官解釋字第 499 號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83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7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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