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經多少立委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就必須接受該決議?
(A)出席立委二分之一
(B)全體立委二分之一
(C)出席立委三分之二
(D)全體立委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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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2909), C(460), D(270), E(0) #139659

詳解 (共 4 筆)

#112733

憲法增修條文: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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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53
全體立委三分之二是罷免總統的提案,提案通過後,由中華民國選民決定是否要罷免總統

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是立法委員用來制衡行政院,一旦通過行政院長就要下台或接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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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35

沿 革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公布日期民國 80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更新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類別憲法

 

1.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1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656 令增訂公布第 11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448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6702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13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大法官解釋字第 499  號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83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7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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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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