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
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
絕。
第36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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