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8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 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 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 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 第39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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