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之事由?
(A)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B)涉嫌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C)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者
(D)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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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68), C(583), D(148), E(0) #3358619
統計: A(68), B(68), C(583), D(148), E(0) #3358619
詳解 (共 5 筆)
#6365629
9 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之事由?
(A) 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B) 涉嫌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C)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者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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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0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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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職務:有復職之可能
公務員懲戒法§7
I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II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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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083
(C)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者 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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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重病」的規定
在《地方制度法》中,針對地方行政首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的重病規定有兩種不同的階段:
• 停職階段:如果因病請假連續達 6個月 以上,且無法銷假上班,內政部或縣政府會先給予「停職」。
• 解職階段:如果這種無法執行職務的狀態繼續達 1年 以上,就會變成「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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