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須存在有僱傭契約關係
(B)須受僱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C)僱用人得舉證其選任或監督受僱人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D)僱用人為損害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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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1), B(237), C(351), D(158), E(0) #2354554
統計: A(1141), B(237), C(351), D(158), E(0) #2354554
詳解 (共 6 筆)
#4093249
(A)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須存在有僱傭契約關係
(B)須受僱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C)僱用人得舉證其選任或監督受僱人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D)僱用人為損害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所謂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所謂受僱人,指客觀上被他人使用,從事一定勞務,受其監督且服從指示之人。雇傭關係不以存在僱傭契約為限,而應以事實上之僱傭關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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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621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1663 號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
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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