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租稅法定主義之範圍?
(A)課稅稅率之決定
(B)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C)稅目及納稅期間之決定
(D)課稅事實之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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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54), C(418), D(4389), E(0) #1720348

詳解 (共 7 筆)

#2541700
釋字第217號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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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018

釋字622

憲法第19條規定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係指人民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釋字257同意見書(李志鵬、陳瑞堂大法官)

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有如下二種概念。一為租稅法定之原則;即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標準、稅率、稽徵程序、繳納期間及其延緩、租稅之退減免、行政救濟、罰則等均須依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詳予規定。一為稅務行政合法性之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應嚴格遵守稅法之規定而為稅捐之課徵,如無法律依據,不得依行政命令或函釋恣意為逾越母法之規定或釋示。

 

所以(A)(C)依釋字622得出

 (B),依釋字257可得出

此只有(D)有,



(D)依照釋字217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小小淺見,如果有誤,歡迎提出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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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068
解釋字號釋字第 21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6年7月17日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抵押債權人利息所得認定方法之函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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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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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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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122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租稅法定主義之範圍?
(A) 課稅稅率之決定
(B) 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C) 稅目及納稅期間之決定
(D) 課稅事實之證據調查

租稅法定主義範圍(不負責任的白話文解釋)
1.誰要繳稅(納稅義務人)
2.繳多少稅(稅率)
3.繳什麼稅(稅目)
4.何時繳稅(繳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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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276
租稅法定: 稅基 稅目 稅率 租稅主體 ...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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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7224
「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租稅事項、租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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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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