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租稅法定主義之範圍?
(A)課稅稅率之決定
(B)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C)稅目及納稅期間之決定
(D)課稅事實之證據調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9), B(354), C(418), D(4389), E(0) #1720348
統計: A(209), B(354), C(418), D(4389), E(0) #1720348
詳解 (共 7 筆)
#2660018
釋字622
憲法第19條規定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係指人民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釋字257不同意見書(李志鵬、陳瑞堂大法官)
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有如下二種概念。一為租稅法定之原則;即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標準、稅率、稽徵程序、繳納期間及其延緩、租稅之退減免、行政救濟、罰則等均須依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詳予規定。一為稅務行政合法性之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應嚴格遵守稅法之規定而為稅捐之課徵,如無法律依據,不得依行政命令或函釋恣意為逾越母法之規定或釋示。
所以(A)、(C),依釋字622可得出
而 (B),依釋字257可得出
因此只有(D)沒有,
至於(D),依照釋字217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小小淺見,如果有誤,歡迎提出更正,謝謝
114
2
#2779068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217 號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76年7月17日 |
| 解釋爭點 | 財政部就抵押債權人利息所得認定方法之函釋違憲? class='t1'> |
| 解釋文 | 1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
76
0
#5615122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租稅法定主義之範圍?
(A) 課稅稅率之決定
(B) 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C) 稅目及納稅期間之決定
(D) 課稅事實之證據調查
租稅法定主義範圍(不負責任的白話文解釋):
1.誰要繳稅(納稅義務人)
2.繳多少稅(稅率)
3.繳什麼稅(稅目)
4.何時繳稅(繳稅期間)
19
0
#5514683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