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人道法所涵蓋之範圍?
(A)關於戰時平民之保護
(B)關於特定武器使用之限制與禁止
(C)關於海戰時商船之捕獲
(D)關於人道干預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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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 C(39), D(72), E(0) #1871520
統計: A(2), B(10), C(39), D(72), E(0) #1871520
詳解 (共 2 筆)
#5440061
根據「人道干預原則」, 一國可保護另一國(目標國)境內人民(通常是目標國國民)免於系統性且大規模之迫害, 而對目標國家使用武力。行使人道干預必須符合一定要件, 比如該項干預必須是有權國家組織授權, 且武力之使用僅在基本人權之規大規模侵害強行始得為之, 比如滅族。
絕大部分當代國際法意見反對有所謂人道干預權存在。主要基於下列三項理由: 第一、《聯合國憲章》與整體國際法規範似乎並未明確納入此一權利; 第二、過去兩百年來國家實踐顯示, 真正人道干預少之又少; 第三、基於政策考量, 此制度太容易遭濫用以致不該接受此制度。因此國際法規範並不准許人道干預可作為武力使用之依據。
人道干預應予以准許之論者, 亦表示任何合法人道干預主張, 至少需要符合: (1)必須存有非常嚴重之大規模人權侵害, 且須急迫之援助;(2)與該情勢最直接關聯之國家必須不願意或不能處理該問題;(3)必須沒有其他選項, 亦即安理會無法通過決議授權;(4)該行動不論在範圍與時間上均僅能限於解除該災難之所需。
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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