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B)在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可接受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C)配偶收受財物時,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D)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禮尚往來,同一年度同一來源的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20,000 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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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72), C(570), D(3589), E(0) #3189352
統計: A(97), B(272), C(570), D(3589), E(0) #3189352
詳解 (共 10 筆)
#6004412
(A)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B) 在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可接受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C) 配偶收受財物時,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
(D)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禮尚往來,同一年度同一來源的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20,000 元為限
|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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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23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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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14
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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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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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可接受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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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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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配偶收受財物時,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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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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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禮尚往來,同一年度同一來源的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20,000 元為限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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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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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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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495
正常社交禮儀—》3000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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