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個人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列舉扣除,且不 受金額限制
(B)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之捐贈可列舉扣除,但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C)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列舉扣除,但 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D)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可 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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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0), E(0) #3865437

詳解 (共 1 筆)

#7345918
這題考的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中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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