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由最大債權人 B 銀行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後裁定開始重整,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所為重整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選派 A 公司之董事擔任重整人
(B) B 銀行雖為法人組織,法院仍得選派 B 銀行為重整人
(C)關係人會議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任何一組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D)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 A 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為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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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8), C(7), D(9), E(0) #3506186
統計: A(4), B(18), C(7), D(9), E(0) #3506186
詳解 (共 3 筆)
#7294912
公司法§290第1項: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A)屬於§290第1項的「董事」,可以選派。
(B)一樣是§290第1項,屬於「債權人」。
實務上就直接寫「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則是§290第3項: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D)「重整監督人」則是§289:
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下略)
實際上就是專業選任,沒有規範要從獨董監內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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