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信義之狼」甲經常流連於台北市信義區各夜店獵豔。某日,甲又來到L夜店,沒多久便注意到身材惹火的靚女乙。甲藉機找乙搭訕,兩人交談一會後,甲點了一杯飲料請乙女喝,但其趁乙不注意時,在飲料內摻了幾顆俗稱液態快樂丸(即為GHB,無色無味,屬中樞神經抑制劑,10至20分鐘產生作用)。乙不疑有詐,幾口便將飲料喝完,十幾分鐘後,乙開始神智不清。甲見機不可失,立刻將乙攙扶離開夜店,搭乘計程車至附近的旅館,性侵得逞。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 依強制性交罪論處
(B) 依乘機性交罪論處
(C) 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D) 成立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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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1), C(760), D(16), E(0) #1522525

詳解 (共 2 筆)

#1630629
刑法222 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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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趁乙不注意時,在飲料內摻了幾顆俗稱液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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