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簽發之支票影本的金額壹萬元改為壹拾萬元,依判例之見解,甲應構成何罪?
(A)變造有價證券
(B)偽造有價證券
(C)偽造私文書
(D)變造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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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3), B(158), C(791), D(312), E(0) #654775
統計: A(503), B(158), C(791), D(312), E(0) #654775
詳解 (共 10 筆)
#1353302
裁判字號: | 84年台上字第1426號 |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
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
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
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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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851
(C) 偽造私文書
--> 是用支票的「影本」所以不是有價證卷。
--> 是用影本改造,所以是假變真,偽造。(用真的去修改,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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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76
影本雖非有價證券,無法如正本般流通,但仍不失為表彰債權之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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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306
得以移轉或行使才論以變造,如只有外觀則為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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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61
支票影印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權利之效果,顯與一般文書
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有變造支票行為。論以變造有價證券罪,其法律上之見解難謂無誤!所以應判偽造私文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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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813
個人理解是這樣,還請各位考友指教:
支票的影本「不具」有票據的功能,所以不是有價證券
但其仍然有作為該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效果,所以是「私文書」
而本例用剪貼影印的方式,已經算是「無中生有」了,不是對現有的影本做塗改
所以應該論「偽造」,而非「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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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371
變造:有而改變
偽造:無中生有
然本題,「以剪貼影印方式」屬偽造(無中生有)其支票影本」(並無法為交易標的)故不會是偽造有價證券(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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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861
103年度台上第4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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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230
請問為何不是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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