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的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罷免訴訟案件
(B)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C)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D)審理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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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 C(4), D(12), E(0) #3565351

詳解 (共 1 筆)

#6729852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的職權?
(A) 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免訴訟案件❌
  1.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由立法院提出,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2. 整個過程是由立法院發動,並由人民投票決定,最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結果,此程序並非由憲法法庭審理的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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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審理政違憲解散案件✔️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憲法訴訟法》規定,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並做成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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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審總統、副總案件✔️
  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2. 若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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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審理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1. 《憲法訴訟法》第 1 條明確將「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
  2. 這類案件旨在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的自治權能。

憲法訴訟法第 1 條 (憲法法庭之組成及審理之案件)

I.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D)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II.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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