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職務性質顯然不相容
(B)依據我國憲法意旨明確指出,行政院院長應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
(C)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亦可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D)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如兼任行政院院長,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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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271), C(106), D(2555), E(0) #135652
統計: A(441), B(271), C(106), D(2555), E(0) #135652
詳解 (共 5 筆)
#471921
釋字第 419 號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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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009
(A)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職務性質非顯然不相容
(B)依據我國憲法意旨明確指出,行政院院長應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C)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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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68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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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09
你等會和爺爺您回來了,兩個老爺爺在很馬吉時搞出來的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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