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屬於一般抵押權之特性?
(A)從屬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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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92), C(243), D(867), E(0) #2084538

詳解 (共 3 筆)

#3636421

抵押權之特性

1.從屬性:(民法第870、307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2.不可分性:(民法第868、869條)
抵押物、債權之分割或讓與,皆不影響其抵押權。關於債權之抵押,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亦不影響抵押權。
3.物上代位性:(民法第881條)
指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仍存於抵押物之代位物。
4.優先性:
(1)抵押之次序:(民法第865條)
同一不動產上登記有數抵押權擔保數債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2)賣得價金之分配:(民法第874條)
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依各抵押權成立次序分配之。次序相同則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其他權利設定:(民法第866條)
已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已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若抵押權之實行因此受影響,則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除地上權、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租賃關係外,若有於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上成立其他權利,準用前述內容。
5.追及性:(民法第867條)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所有人得將之讓與他人,但讓與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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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是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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