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公司擬將客戶個人資料傳輸至國外進行雲端儲存,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下列哪一種情況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對該 國際資料傳輸行為進行限制?
(A) 公司規模未達主管機關要求標準,管理能力存疑
(B) 公司曾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紀錄,造成用戶信任流失
(C) 傳輸資料包含當事人已公開資訊,但仍涉及隱私風險
(D) 接收國家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尚未完善,可能損害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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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4), C(93), D(204), E(0) #3645714
統計: A(10), B(54), C(93), D(204), E(0) #3645714
詳解 (共 3 筆)
#728219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接收國家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尚未完善,可能損害當事人權益。
這題考的是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關於「國際傳輸限制」的法定事由。
法律解析:個資法第 21 條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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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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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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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法令不完善,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虞。(即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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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間接方法將個人資料傳輸至第三國(地區)以規避本法。
選項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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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規模未達標:錯誤。 個資法限制國際傳輸的重點在於「國家層級的保護力」或「規避法律行為」,而非公司自身的資本額或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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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曾有外洩紀錄:錯誤。 雖然外洩紀錄會導致公司被要求加強安全維護計畫(個資法第 27 條),但這不屬於第 21 條規定的「限制國際傳輸」之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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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包含已公開資訊但有風險:錯誤。 只要是合法蒐集的個資,無論是否曾公開,限制其「國際傳輸」的判斷標準依然是看接收國的法令完善度,而非資料本身的公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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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接收國法規不完善:正確。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理由。如果資料預計傳輸到的國家(例如某些缺乏個資專法的國家)無法提供與台灣相當的保護水準,政府為了保護國民,有權禁止企業將資料傳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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