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就鑑定標準而言,下列哪一項目所包含的特殊學生比較相近? 甲、ADHD 乙、EBD 丙、LD 丁、ASD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乙。
統計: A(1215), B(766), C(1908), D(2609), E(0) #2026838
詳解 (共 10 筆)
身心障礙特殊學生包含:智能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 (ID)、視覺障礙Visual Impairment(VI)、聽覺障礙Hearing Impairment(HI)、語言障礙Speech Disorder(SD)、肢體障礙Physically Disabled(PD)、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C.P)、身體病弱Health Impairments(HI)、情緒行為障礙(EBD)、學習障礙(LD)、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Multiple Handicaps(MH)、自閉症(ASD)、發展遲緩dissociation、其他障礙。
(甲)ADHD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資料來源:https://attention.webnode.tw/adhd/
現今國內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教育部,2006),將ADHD 歸於嚴重情緒障礙,所謂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目前台灣對於ADHD兒童的界定,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2002)第九條中有較詳細的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1)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2)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3)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特殊教育法於2009年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中所提到的「嚴重情緒障礙」修改為「情緒行為障礙」,「情緒行為障礙」一詞可涵蓋ADHD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
(乙)EBD (E-motional and Behavior Disorders):情緒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丙)LD (Learning Disorder):學習障礙
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丁)ASD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自閉症
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
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EBD:指的是在長期的行為、情緒上反應異於常人,有時較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
LD:學習障礙
ASD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自閉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之症狀,包括 精神性疾患 、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