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自行出資購買一輛計程車,靠行於乙車行,開始營業。某日下午,甲自行搭載乘
客丙,在某路口違規左轉,不慎與丁擦撞肇事,丁因而受傷住院數日,無法工作。
丁所有之機車全毀,無法再使用。乘客丙亦受有頭部之撞擊,數日無法做生意,減
少不少營業上之收入。經鑑定結果,甲應承擔全部之肇事責任。試問:
(一)丙向甲、乙、丁主張其所受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有無理由?(1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丙對甲有第213~216及195條之請求權
1.第213~215條,原則上對其損害負回復原狀之責,不能回復或回覆困難者例外金錢賠償。
2.第216條,依通常情形,有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應填補其損害。
3.第195條,可對非財產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二)丙對乙有第188之請求
實務上,第188條之雇傭以事實上有僱傭關係為準,且雇傭係雇傭人有選任監督被雇傭人之情狀,且乘客從外觀有期待認為此車屬該車行之主觀認知,故車行需為該計程車負連帶損賠。
(三)丙對丁無請求權
詳解
丙向乙丁主張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由於經鑑定結果,,甲應承擔全部之肇事責任,
$623條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故;丙對甲有損害賠償權 ,對乙丁無權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