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從歐洲購買了一組豪華精緻之衛浴設備,因為甲仍須於歐洲處理一些重要事務,
因此委請在國內之好友乙受領及保管該運送回國之衛浴設備。丙到乙家拜訪時深愛
該衛浴設備,乃請乙賣予自己。乙見丙所出之高價,頗為心動,乃以自己名義與丙
訂立以該衛浴設備為標的之買賣契約,並同時完成價金支付與該衛浴設備交付之行
為。丙隨後立即找人施工,將該衛浴設備裝置於自己浴室中。試問:
(二)若丙明知乙非該衛浴設備之所有人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非該衛浴設備之所有人 時,甲、乙及丙間之民事上法律關係又該如何?(13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丙不得主張 善意取得,但因S811取得衛浴設備所有權
故甲對丙,無S767之適用,但可依S816請求S179不當得利償還價額
甲對乙,有S528委任關係,依債務不履行S226,請求損害賠償,或S179不當得利,或S184侵權行為
乙對丙,依權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約或損害賠償
詳解
(一)甲對乙
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債權契約有效
(二)甲對丙
118條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801+948非善意取得=惡意丙無法獲得所有權
767丙無權占有,且甲為所有權人
惟811,衛浴設備完工後,缺乏構造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有常助原建物之效用,該附合重要部分屬不動產所有人
(三)丙對乙
226自始主觀給付不能,損賠+解約
詳解
1F提出民法第811條,動產附合為不動產,蠻厲害的,都沒想到這條。但是,後來想想,又覺不適用此條,因為實務上,衛浴設備是很容易施工取下,並不是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xddddd 應該不適用此條。很難分開的例子,像是 水泥 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