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實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9、803號解釋)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有積極維護、扶助及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義務。而且,憲法第5條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為促進民族間之實質平等,對屬於少數民族之原住民族提供必要之協助,殊屬必要。原住民文化權以原住民文化之存續為前提,為落實原住民文化權之目的與功能,除課予國家積極維護、扶助及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義務外,亦應承認原住民有相對之請求權。準此,原住民文化權應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性質。
2、學說論述
在立憲主義之下,個人自我實現需求係為憲法所欲保障之基本權。對於解釋的多樣性或多元文化的差異亦加以保障,此即憲法上之多元文化國。有關多元文化國的內涵有兩大部分
(1)國家中立性原則
當國家對於文化事務提供環境或促進開展等作相關之決定時,不可單以國家本身或特定文化之取向為其目的。而應本持國家本身多元而平等開放之準則,以各個文化事務之自我理解的開展為其目的。
(2)國家寬容原則
唯有在社會大多數成員能對不同文化社群的文化差異持寬容態度待之,且願意彼此欣賞不同,多元文化國的保障才有落實之可能性。因此,國家應積極扮演「寬容」的保護者,建構開放性多元文化下的客觀價值秩序以創建真正的多元文化國。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
多元文化國-教育百科,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WikiContent?title=%E5%A4%9A%E5%85%83%E6%96%87%E5%8C%96%E5%9C%8B&search=%E5%A4%9A%E5%85%83%E6%96%87%E5%8C%96%E5%9C%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