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得主張移民署之便宜行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規定。儘管甲女逾期居留,但其已表示願意繳納罰款,並經調查確實有意接受遣返,無逃逸之嫌,且其在臺灣有親友可供其暫時居住。因此,本案之逾期居留情形並未達到所謂「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移民署的裁量違背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