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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9686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女為依法許可來臺工作之印尼籍看護,因勞資糾紛不告而別,離開雇主家中後行 蹤不明,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遂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半年後,甲女主動向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投案,表示願意繳納罰款,並請求將其遣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調查後,認定甲女確實有意返回印尼,並無逃逸之嫌疑,且甲女在臺灣有親友, 可於執行驅逐出國前暫時居住。然而為了手續方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仍決定 收容甲女。 甲女不服該收容處分,擬請求救濟。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在實體上,甲女得如何主張該收容處分違法?(8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甲女得主張移民署之便宜行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規定。儘管甲女逾期居留,但其已表示願意繳納罰款,並經調查確實有意接受遣返,無逃逸之嫌,且其在臺灣有親友可供其暫時居住。因此,本案之逾期居留情形並未達到所謂「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移民署的裁量違背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