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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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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9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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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9466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94666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請問下列甲、丁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申論題內容
(一)某直轄市政府持有某銀行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甲為辦理授信業務之 基層職員。選舉期間,甲所支持之政黨候選人乙為籌措選舉經費至該 銀行辦理貸款,甲即給予較為寬鬆的貸款條件。然對於同時申請貸款 之競爭政黨候選人丙,則給予較為不利的貸款條件。(13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甲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故不違反本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乃係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之權力而制訂。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或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查本法第17條之規定,「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尚有本法之準用,惟依題示,甲僅係辦理受信業務之基層職員,並非對公股銀行事業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並不準用本法之規定。
由於甲並非本法所適用之對象,縱對公職候選人因不同政黨而有差別待遇,即本法所規定行為之違反,仍無違反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