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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0477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購入一輛電動自行車,並改裝以提升馬力,時速可達一百公里。甲傍 晚駕駛該車外出購物,遵守速限行駛於慢車道,卻因為路人乙突然從右 前方巷口跑到車道上,甲煞車不及撞倒乙,乙傷重臥地不起。甲跑到附 近的超商,謊稱自己看到車禍,請店員幫忙電召救護車,直到乙被救護 車載走才離開。雖然送醫時間沒有延誤,乙仍因車禍顱內出血,於醫院 急診室死亡。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發現甲應是肇事者,卻故意以證人身分 通知甲到警局說明。甲誤以為自己有據實陳述的義務,怕受到偽證罪的 處罰,遂坦承自己就是騎車撞倒乙的人。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以 被告身分訊問甲,甲始終保持緘默,但檢察官以甲的警詢筆錄與監視錄 影等證據起訴甲。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的刑責如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合法駛於慢車道撞上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致死罪:
(一)、因甲並無殺害乙之故意,故討論過失。客觀上,甲合法駛於慢車道撞上乙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但在客觀歸責理論上,依信賴原則,遵守規範者亦可合理信賴他人亦會遵守規範,我國並無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甲係依照速限行駛,然甲違法改裝自行車係違反道交條例,但該改裝無涉本案肇因,如此甲是否仍得主張信賴原則,有採肯定說者,但通說皆採否定,因其認為信賴原則並不處理違規行為與結果歸責之問題,只要行為人有違規行為即不得主張,本文認為否定說較為有理,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二)、續依客觀歸責理論檢討,甲之車雖為改裝,但其駛於慢車道係依照速限行駛,速限設置之用意即在使駕駛人遇有緊急狀況時得即時煞停,如此,甲依速行駛並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故本案無法客觀歸責於甲,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