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合法駛於慢車道撞上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致死罪:
(一)、因甲並無殺害乙之故意,故討論過失。客觀上,甲合法駛於慢車道撞上乙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但在客觀歸責理論上,依信賴原則,遵守規範者亦可合理信賴他人亦會遵守規範,我國並無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甲係依照速限行駛,然甲違法改裝自行車係違反道交條例,但該改裝無涉本案肇因,如此甲是否仍得主張信賴原則,有採肯定說者,但通說皆採否定,因其認為信賴原則並不處理違規行為與結果歸責之問題,只要行為人有違規行為即不得主張,本文認為否定說較為有理,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二)、續依客觀歸責理論檢討,甲之車雖為改裝,但其駛於慢車道係依照速限行駛,速限設置之用意即在使駕駛人遇有緊急狀況時得即時煞停,如此,甲依速行駛並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故本案無法客觀歸責於甲,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