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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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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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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0477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0477
科目: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 談。同時為保障外國人之權益,面談於經查驗許可入國(境)後進行者, 外國人於接受面談時,得委任律師在場。試說明在此情況下許可律師在 場及其限制或禁止之相關規定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