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使用交友軟體結識A女(二人皆已成年),某日甲於租屋處與A合意發生性行為。甲趁A矇眼替甲口交之際,在A不知情之下偷偷打開手機的錄影功能,錄下A口交的影像,影像中由於A的眼睛及臉部輪廓被衣物遮蔽,甲亦未露臉,因此皆無法辨識出影像中的人物是誰。甲後來將該影像匿名上傳到色情網站上,為警查獲。甲辯稱當初拍攝口交影片有經A同意,然A於警詢時嚴詞否認知情,亦不同意拍攝。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A因身心嚴重受創,經A之社工轉陳A不願意出庭,並表示A有自殘現象,唯恐再受2次傷害,無法到庭陳述。請附理由詳述:
(二)法院審理時,能否以A在司法警察面前的供述作為認定甲犯罪事實之證據?(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