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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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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地政#2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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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地政#29015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地政#29015
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於民國 89 年結婚,婚前兩人一無所有,婚後胼手胝足,共同努力,育 有一子 10 歲。甲乙均上班工作,以工作所得共同購置自用住宅一棟,登記於妻子 名下。惟乙女不幸於民國 104 年死亡,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 計 3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乙婚後工作收入存款 200 萬 元及婚後購置自用住宅現值 500 萬元,房貸未償還金額 350 萬元。請問:
申論題內容
(1)甲男對於妻(乙女)的財產可主張何種權利?(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Yen-ying
乙女婚後財產為200+500-350=350萬,甲男婚後財產為300-100=200萬。故甲男對於乙女之應繼承之財產得先請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350+200)/2-200=75萬。之後再以乙女剩餘總值為175萬之房產+遺產總值,與其子一同聲請平均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