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任規定:
1.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1項3款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職務為限,但仍以原職等任用,又各機關首長與副首長不得調任至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各機關主管人員也不得調任至本單位副主管職務或非主管職務,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至非主管職務,但有特殊情形報請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同意後,不在此限。
2.故科長除自願外,以調任低一職等為限,另外該名科長屬主管人員亦不得調任同一單位之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