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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地方考四等_人事行政#31494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縣人事處處長最近很煩惱,因為手上有三件令他頭痛的事:

申論題內容

⑵社會處處長請求將該處一位薦任第六職等科員權理薦任第九職等核稿秘書。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權理之意涵:

1.查任用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資格條件時,得權理同官等內高二職等職務為限,若跨官等職務則不予以權理,所謂之權理乃"權宜待理"之意,為機關組織員額彈性活用之具體表現,又權理人員得隨時調整至與其職等資格性質相近之職務。

2.依題意觀之,將薦任第六職等人員權理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已違反權理規定,雖仍屬權理薦任官等職務,但已逾越高二職等之限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