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人之報酬,應由章程或股東會議定之:
公司法第227條之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之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