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監察人可以參加董事會:
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之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218-2條第1項之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由上述法條可知,監察人雖於董事會無表決權,但應通知監察人參與董事會及監察人可於董事會提出相關意見。
2.監察人得召開股東會之情況如下:
公司法第220條之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由上述法條可知,監察人召開股東會之情況:
(1)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
(2)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3)法院命令監察人召集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