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部分,係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實務運作資料訂定。
第 12-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