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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850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船員,民國(以下同)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甲與乙為夫妻,甲 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乙及 A、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 甚至在 83 年 10 月 1 日以公開儀式與丙結婚。83 年 12 月 1 日,乙則向法院提出宣告 甲死亡之訴。本案最後在 84 年 5 月 1 日經法院判決確定,推定甲死亡在案。豈知 85 年 5 月甲竟自漂泊地印尼返國。試問:

申論題內容

甲被宣告死亡之日,究竟應為何年何月何日?此一死亡宣告是否影響甲、乙、丙 間婚姻之效力?(13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一) 甲被宣告死亡之日應依民法第8條及第9條之規定: 1. 依民法第8條第3項,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2. 又依民法第9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3. 甲於民國80年10月1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屬於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之情形,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即民國81年10月1日,為死亡之宣告。因此甲被宣告死亡之日應為民國81年10月1日;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二) 此死亡宣告將影響甲、乙、丙間婚姻之效力: 1. 經法院判決,推定甲於民國81年10月1日死亡,因此乙、丙於民國83年10月1日結婚為有效。
詳解 提供者:只能努力再努力⋯
民法第〇條
詳解 提供者:Iguodala Wu

(一)甲被宣告死亡之日,為民國81101日下12時:

(二)甲乙之前婚關係,因甲之死亡宣告或乙丙之善意再婚而消滅:

(三)甲乙不當然回復其夫妻關係:

(四)AB繼承之財產不當然回復為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