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民法8條第三項:特別災難後一年,利害關係人.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81年10月1日之下午12時
受死亡宣告後,即婚姻關係自當消滅
故83年10月1日乙丙結婚,自屬當然有效
惟甲返國後,是否有撤銷死亡之訴
若未宣告撤銷: 甲乙自當不回復夫妻關係
若宣告撤銷: 乙丙為善意,不因撤銷死亡之訴而有所影響(988第三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日,即以後婚姻成立之日視為前婚姻消滅
二. 甲財產回復需視,甲是否撤銷死亡宣告
1. 未撤: 當然不回復甲所有
2. 若撤銷: 繼承人僅以現存利益,負返還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