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850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船員,民國(以下同)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甲與乙為夫妻,甲 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乙及 A、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 甚至在 83 年 10 月 1 日以公開儀式與丙結婚。83 年 12 月 1 日,乙則向法院提出宣告 甲死亡之訴。本案最後在 84 年 5 月 1 日經法院判決確定,推定甲死亡在案。豈知 85 年 5 月甲竟自漂泊地印尼返國。試問:

申論題內容

甲返國後,甲與乙是否當然回復其夫妻之關係?已由乙、A、B 加以繼承之財產 是否亦當然應回復為甲所有?(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abrina
一 . 民法8條第三項:特別災難後一年,利害關係人.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81年10月1日之下午12時
受死亡宣告後,即婚姻關係自當消滅
故83年10月1日乙丙結婚,自屬當然有效
惟甲返國後,是否有撤銷死亡之訴
若未宣告撤銷: 甲乙自當不回復夫妻關係
若宣告撤銷: 乙丙為善意,不因撤銷死亡之訴而有所影響(988第三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日,即以後婚姻成立之日視為前婚姻消滅

二.  甲財產回復需視,甲是否撤銷死亡宣告
1. 未撤: 當然不回復甲所有
2. 若撤銷: 繼承人僅以現存利益,負返還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