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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甄試 營運職-金融業務:票據法#27928
科目:票據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居住於台北市的甲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五萬元,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台北市中正區),發票日為民國103 年9 月15 日,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記名支票交付乙。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同年9 月24 日向臺灣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請問乙於同年10 月15 日向臺灣銀行為付款之提示,臺灣銀行可否付款?理由為何?【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Yi-su Chen
因甲已於法定提示期間過後行使徹銷付款委託,台灣銀行不得付款
詳解 提供者:eric966
1.台灣銀行可不付款 2.因為依票據法第135條及第136條 發票人甲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 故付款人可拒絕付款
詳解 提供者:賴建勛
1、甲之撤銷付款委託無效,因其需在發票日後一年始可撤銷委託付款。 2、台灣銀行始可付款,因其提示期間七日雖已過,但支票之付款期限為一年,故待交換後,若發票人支存帳戶足扣,始可付款(次交票)
詳解 提供者:Lili
否;已撤銷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