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金額10 萬元之記名本票給乙,乙於背書轉讓給丙之前,將金額改為20 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被書轉讓給丁,請問甲、乙、丙對丁所負之票據責任如何?【25 分】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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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依變造文義前之10萬元負責;
乙、丙依變造文義後之20萬元負責。
丁不得向甲追索20萬元,因票據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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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負10萬元
乙負20萬元
丙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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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需負發票金額10萬元
乙需負發票金額10萬元
丙需負發票金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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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票據記載之文義
乙、丙:串改後之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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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0萬,乙、丙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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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得向丙行使追索權,丙向乙追索20萬,乙向甲追索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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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於變造之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
簽名於變造之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甲負10萬元責任,乙、丙各負20萬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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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乙將票據金額改寫前簽名,故依原有文義負責,票據責任為10萬元
乙將票據金額改寫為20萬元後簽名,故依變造文義負責,票據責任為20萬元
丙在乙將票據金額改寫為20萬後簽名,故依變造文義負責,票據責任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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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丁負10萬元票據責任
乙對丁負20萬元票據責任
丙對丁負20萬元票據責任